第一交割日:買方申報意向,賣方交標準倉單;第二交割日: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;第三交割日:買方交款、取單,賣方收款;第四、五交割日: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
商品期貨交易一般采用實物交割制度。交割方式有“集中性”交割和“分散性”交割。

交割程序:
第一交割日
1.買方申報意向。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(nèi),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。內(nèi)容包括品種、牌號、數(shù)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。
2.賣方交標準倉單。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(nèi)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。
第二交割日
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。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(jù)已有資源,按照“時間優(yōu)先、數(shù)量取整、就近配對、統(tǒng)籌安排”的原則,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。
不能用于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,交易所按所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。
第三交割日
1.買方交款、取單。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: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并取得標準倉單。

2.賣方收款。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: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。
第四、五交割日
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(fā)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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